起诉离婚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除了要面对情感与家庭关系的重大变化,还需处理一系列现实的法律程序问题,其中诉讼费用的承担便是常见关切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起诉离婚所涉及的费用承担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遵循着明确的法律原则与具体的裁量规则。
需要明确“起诉离婚费用”的主要构成。它通常包括向人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即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公告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案件受理费是基础且主要的费用。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了“败诉方承担”的一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离婚诉讼中,纯粹的“胜诉”或“败诉”概念较为特殊,因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并非简单对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可视为原告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核心诉请上获得支持。此时,诉讼费通常由被告负担,但法院也会综合考量导致离婚的过错等因素。反之,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原告的诉请未获支持,诉讼费一般由原告自行承担。
离婚诉讼往往交织着多项诉求,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院通常会就不同的诉讼事项分别决定费用的承担。例如,在财产分割部分,若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导致财产状况难以查清,由此产生的评估鉴定等额外费用,法院可判决由该过错方承担。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支付的律师费,除非双方在婚前或婚内有特别约定由一方承担,否则通常被视为个人消费支出,由聘请方自行负担,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对方承担本方律师费。
法律也体现了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关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诉讼费减缓、免交的情形。如果离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这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人文关怀,确保经济状况不佳的公民不因费用问题而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实践中,费用的最终分担方式也常成为调解协商的内容之一。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时,往往也会对已发生或预计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作出明确约定。这种基于双方合意的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予以确认,并写入调解书。
起诉离婚费用的承担,核心在于“败诉方负担”原则在离婚这一复合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并辅之以对过错行为的经济惩戒和对弱势方的司法救助。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对此应有合理预期,并可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积极举证、参与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相关费用问题,从而更理性地推进离婚诉讼进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