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

2026-01-15 04:08:04 4阅读

受贿罪作为腐败犯罪的重要类型,其主体的准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刑法打击的精准性与法治的严肃性。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到逐步扩展至特定关联主体的演进过程,形成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主体范围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的典型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身份概念,而是一个基于“从事公务”本质的功能性界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依法承担公共管理、国有财产监管等公务职责,其行为是否具有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属性。

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复杂化,贿赂犯罪的形式也日趋隐蔽多样。为应对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打击范围。最为重要的扩展是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规制。离职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同样构成受贿罪。这一规定有效封堵了“权力期权化”的腐败漏洞,体现了对腐败行为全过程监管的立法精神。

特定关系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得到了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通过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情,其特定关系人单独收受财物并利用影响力运作,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精准打击了“代理人腐败”和“家庭式腐败”,斩断了利益输送的隐蔽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领域也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例如,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虽然此罪与典型的受贿罪分属不同刑法条文,但其侵害职务廉洁性的本质相似,共同构筑了反商业贿赂的刑事法网。

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始终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职责、行为方式及侵害法益进行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既要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将普通经济往来误判为受贿,也要避免因主体资格认定过窄而放纵犯罪。明晰的定罪标准是反腐败斗争法治化、规范化的基石。

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主体体系,以“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逐步延伸至离职人员、特定关系人及特定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立法设计既坚守了惩治公权力腐败的核心目标,又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