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多维与实效的统一

2026-02-07 10:16:08 48阅读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框架下,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其数量与日俱增,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使得对其立法活动的监督成为确保法治统一和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权力机关(在我国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居于核心地位。这种监督不应是形式上的过场,而应当构建起多维、动态且追求实效的完整体系。

监督的维度应当全面覆盖立法全过程。这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连贯的阶段。事前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立法权限的宪法与法律控制上,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授权立法,划定行政立法的边界与原则,防止越权立法。事中监督则要求权力机关对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主动审查,建立有效的备案说明与沟通机制,而非被动等待备案。事后监督是当前实践的重点,即对已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这种审查不能止于登记存档,而应发展为实质性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刚性的处理程序,如责令修改或直接撤销。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多维与实效的统一

监督的机制应当突出实效性与能动性。传统的被动备案审查模式已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行政立法现实。权力机关应当主动建立常态化的专项审查与清理机制,针对特定领域(如市场经济、民生保障)或可能存在问题的法规进行集中审视。同时,应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作为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来源,并建立公开、规范的反馈机制,使监督与社会关切同频共振。监督的实效最终体现在责任追究上,对于经审查确认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行政立法,必须明确制定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避免“审而不纠、纠而无果”。

再者,监督的标准应当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审查是底线,确保行政立法不与上位法抵触。但监督不应局限于此,更应深入合理性层面,即审查立法目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必要均衡、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要求监督者不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对社会经济影响有深刻洞察,从而判断行政立法是否“良善”。

监督的体系需要协同与专业支撑。权力机关的监督并非孤立存在,需与司法审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形成合力,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同时,必须加强权力机关自身法制工作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配备充足的法律与专业人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审查效率与精度,为实质性监督提供坚实的技术与智力保障。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超越程序性把关,迈向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统一、促进良法善治为目标的实质性监督范式。它必须是一个贯穿始终、主动作为、追求实效、标准严明且协同有力的有机整体。唯有如此,才能将行政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每一部行政立法都承载法治精神,服务于公共利益,最终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