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高铁客票改签规则允许两次改签的立法建议

2026-03-02 22:48:11 30阅读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网络的快速扩张与客运量的持续增长,高铁已成为公众出行的核心方式之一。现行铁路客票规则在便利性与灵活性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本文旨在从法律规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重角度,探讨将高铁客票改签次数由通常的一次调整为两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立法或修法建议。

从合同法律关系审视,旅客购买高铁客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成立了客运合同。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相关规定赋予了旅客一次改签的权利,这实质上是法律对格式合同下消费者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权利的一种限定。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行程安排因工作、健康等正当理由发生二次变动的可能性显著存在。仅允许一次改签,在旅客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需再次调整时,合同关系便陷入僵局:旅客要么承担退票手续费损失,要么被迫放弃行程。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旅客合同变更权的不合理限制,与《民法典》所倡导的公平、诚信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减少损失的精神存在潜在张力。

关于完善高铁客票改签规则允许两次改签的立法建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规定。当前“一改签”的普适性规则,虽出于运营管理的效率考量,但其刚性适用未充分考量消费者可能面临的复杂情形,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允许两次改签,并非意味着无限变更,而是在设定合理时间、席位等条件的前提下,赋予消费者更充分的行程自主安排权,是对其公平交易权的细化与保障,有助于平衡运输企业的管理效率与消费者的合理便利。

再者,从行业实践与比较法角度看,国内外部分航空运输及长途客运服务已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多次改签选项(通常伴随差异化费率)。高铁作为公共服务属性强烈的现代化交通工具,其规则设计应更具包容性和人文关怀。允许两次改签,符合交通运输服务精细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通过技术手段(如系统限制改签截止时间、区分收取改签服务费)完全能够有效管理操作频次,避免运力资源的无序占用,不会对铁路运营秩序造成实质性冲击。

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建议启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明确将“旅客可在车票预售期内办理最多两次改签”纳入规则。第二次改签可设定更接近发车时间的限制,并允许铁路企业基于成本补偿原则收取适度服务费。第二,规则应明确例外情形,如因铁路责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旅客需再次改签的,不应计入两次限制且免收费用,以体现公平。第三,配套完善信息公开要求,铁路企业需在购票界面清晰告知改签次数、时间限制及费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将高铁客票改签次数放宽至两次,是对现有客运合同格式条款的合理优化,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此举既能更好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也能推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营管理的和谐统一。相关立法与监管部门应予以重视并推动其早日落地。